欧盟于今年6月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拟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有多重启示:加强宏观监管功能;理顺协调沟通机制;有效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美国过度金融创新诱发金融危机不同,欧洲的金融创新则相对要沉寂一些,资产证券化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由于其金融机构大量涉足于美国次贷类产品,因而在危机中也照样蒙受了巨大损失。痛定思痛,欧盟开始反思并着手弥补金融监管的疏漏,并于今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拟建立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在欧盟层面上加强金融监管。虽然我国的情形与欧盟不尽相同,但其主动改革金融监管的思路与举措对我国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仍有一系列有益的启示。
加强宏观监管功能
控制系统性风险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教训就是宏观监管的匮乏和疏漏。面对部门内和跨部门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往往极为脆弱,对相关系统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监管极为必要,而这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联系。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本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欧盟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简称ESRB)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识别、评估和监控在宏观经济以及整个金融体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议。成立ESRB有助于从整个欧盟层面上加强宏观监管功能,控制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取得了很大进展,从过去央行统一负责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到当前的分业监管框架;许多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手段被运用到金融监管工作中,监管体系和内容日渐完善和丰富多样;基本确立了与国际水平相近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了以风险和资本为核心的专业监管。实践证明,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稳健运行,为宏观经济复苏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尽管如此,我国金融体系中若干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目前,金融创新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来源,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日渐模糊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界限,一些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拓展非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其横跨几个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有可能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应该看到,金融机构日渐严重的业务同质化倾向也是系统性风险的一个潜在来源。比如证券投资基金在类型类别、投资理念、盈利模式、价值取向上的雷同性十分严重,投资行业配置集中现象突出。近期银行新增信贷规模急剧膨胀、大量集中于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的现象同样存在同质化隐患。
对我国而言,加强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当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面之一。不同监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基础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应继续贯彻和有效执行,并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力求发挥合力,使监管更加及时有效。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可能潜藏的系统性风险。未来可以考虑借鉴欧盟的做法,在现有监管机构之外,构建相对独立的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监管层面之上,专司金融系统风险的识别和监控。各层次监管制度的设计上应倡导多元化,监管要求也应体现差别化,以有效化解金融机构同质化发展所衍生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