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促金融体制改革规范民间融资

2013-01-18 09:40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王伟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集资诈骗罪改判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此,历时5年的吴英案尘埃落定。在此期间,金融改革在温州拉开序幕。

  近年来,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矛盾不断显现,倒逼金融体制改革,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化。吴英案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

  着重维护合法民间借贷

  吴英2006年4月担任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后,集团迅速在东阳崛起。但因资金均来自高利贷,短短10个月后,随着借贷人的追债,吴英案发。

  从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开始,这位80后“亿万富姐”的命运就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由此引发的民间融资是与非争议,则将此案的意义推向更高层面。

  2012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事实上,包括通知在内,最高法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试图厘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地带。最高法连发6条司法建议规范民间借贷,包括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微妙的节点。

  2012年4月20日,吴英案终于在死刑复核这一生杀予夺的最后关口峰回路转:最高法确认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认为“对被告人吴英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决定对吴英不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然而,吴英的代理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吴英所为完全是民间借贷行为,虽有诸多不规范之处,但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仍属于民法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吴英案背后民间资本活跃的现状与金融改革踌躇不前、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矛盾日益突出。

  游离监管边缘致纠纷多发

  事实证明,在2007年吴英案案发后,浙江民间借贷乃至集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

  浙江高院2012年7月发布的《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显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浙江民间借贷案急剧上升,较2007年增长60.56%;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收案93067件,较上年增长6.7%。

  在吴英案持续发酵的5年多里,社会舆论达成共识:如果不能从制度根源上解决问题,杀了吴英既不能杀一儆百,更不能遏制渐成燎原之势的民间借贷行为。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表示,该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企的主要原因,除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债务清偿风险等外,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导致乱象丛生,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长期以来,在江浙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地下钱庄”式的民间借贷行为一直是个公开存在的事实。而这种不受法律保护、很容易滋生黑社会性质等暴力犯罪行为的“民间金融交易”能够存在,是因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大量小型民营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商业银行贷款。

  “活查封”保企业正常经营

  2012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1月23日,温州市政府公布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标志着被寄予厚望的温州金融改革全面启动。

  方案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放在首要位置,提出将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研究起草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民间融资法律保障。

  为服务和保障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温州法院设立了市县乡三级金融审判庭。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吴将斌介绍说,过去分散的金融案件现在实行“集约化”审判,可快速、直接审案、断案,可统一审判尺度减少无序性,减少重复做工并有效应对群体性金融突发事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金融审判庭建立了专家陪审员制,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大专院校、金融机构中聘请金融专家、学者和资深从业人员等担任专家人民陪审员,还探索建立了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精准度。

  同时,对暂时资金短缺但仍正常经营的企业,尽量采取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查封”、“反担保”等措施,避免因措施不当产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连锁反应,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迅速保全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

  目前,《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成,有望列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记者 袁定波 见习记者 郭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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