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个税税率不如实行”先征后返”制度

2009-03-31 13:39     来源:荆楚网     编辑:肖燕
  今天,人民日报刊文讨论个税问题。个税改革必定再次挑逗人们的敏感神经。

    人民日报文章给个税改革开出的治疗药房是以改革个税税率为突破口,逐步推进个税改革。

    仔细品读和理解人民日报的观点,说白了就是给低收入者更多的免税,而给高收入者不变或者提高税收负担,让他们多缴税。这其实与笔者以前所写的一篇文章的核心观点一致,个税改革不妨先实行“先征后返”制度也就是个税税率和起征点不变的情况下,寻找一个合理点,对于低收入缴纳的税收全额返还的制度设计。

    笔者以为这两个观点实质差不多,但是体现的效应却不同。所以,笔者以为推进个税税率改革,不如直接设计先征后返的个税优惠制度。

    第一,任何一个政策的设计,最为主要的一点是考虑群众的受众度,也就是出台的政策群众喜欢不喜欢,接受不接受。从目前个税改革争议的情况来看,税率改革不被群众看好,最为主要的一点是税率改革,对于低收入者的影响较小。按照建议,针对月收入2000多元的低收入群体的最低一档税率是5%,能否考虑最低税率再往下调一调。其次,低税率的间距能不能拉大,使得缴纳5%和3%的这个群体增加,这样也可以缓和中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按如此建议计算,5%的最低税率征收个税45元,假如税率调整为3%,缴纳27元个税,减少18元;虽说18元钱很重要,但在目前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背景下,能缴纳个税的对于18元钱也不是看得太重。而如果实行先征后返制度,全额返还的话,群众就直接受惠45元,而不是18元;首先减免幅度先征后返比改革税率大,其次从人们心理感觉和政策效应来说,45元是政府直接的减免,而18元是在原先缴纳的基础上减免。所以,现在先征后返的政策比改革税率的政策让人们容易接受。

    第二,实行“先征后返”制度比改革税率容易操作。对于税率改革,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程序,必须经全国人大修改,因为个税税率的改革,是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但是“先征后返”制度就不同,先征后返本质上属于税收减免和优惠,不是对个税的修改。根据《个税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低收入者(需要合理界定一个点,比如5000元以下就是低收入者,5000元以上则不是,也可根据地区确定)实行“先征后返”则可以归结为“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的范畴,只需要财政部出台政策性文件就能实行“先征后返”制度。如此程序,简单易行,快速便捷,容易操作。同时,不变税率的情况下,实行先征后返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和代缴义务人的代缴征收。个税征收,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相关机构和银行等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机关和个人实行代扣代缴征收,比如一个大型工厂的1000名个税纳税人,往往是会计或出纳代扣代缴,如果税率改革,实行更多税率档次,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操作上就会形成障碍。

    第三,我们知道个税刚刚在2007年年底通过人大会议修订,2008年1月1日实行,可以说最新的个税才1岁零三个月,如果现在又大张旗鼓的在人大修订税率,那么个税改革就会走进“朝令夕改”的胡同,会损失《个人所得税》整部法律的权威性。目前可以说国家对于个税改革问题上的谨慎和小步动作,就是考虑到这一点。因此,为了避免这一不好现象出现,修改税率不如直接实行“先征后返”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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