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
为掌握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完善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政策,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本公告所指支付清算业务包括:
(一)网上支付;
(二)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
(三)银行票据跨行清算;
(四)银行卡跨行清算;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三、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本公告发布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自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四、特定非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首府)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登记表(附件1);
(二)有关支付清算业务的处理流程及业务管理办法;
(三)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验资证明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履历;
(八)特定非金融机构重要出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九)技术安全认证证明;
(十)商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合作关系证明;
(十一)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八)两项的电子表格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法律法规规章/金融规章”下载。
五、特定非金融机构变更已登记事项的,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六、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
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登记。
八、登记的结果仅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或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