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