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在2011年共同开展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主要内容是: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东、中、西部创建一批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整合、集成“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表明这项工作已经由文化系统的部门行为上升为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
示范区创建工作引起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已经成为各示范区创建城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第一批31个示范区创建城市,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就有23个,并首次全部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创建规划》和《创建方案》,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文化、发改、财政、人事等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创建工作格局。通过开展创建工作,各地公共文化经费投入、设施建设、服务供给等各个环节的任务都得到了明确,体系化、定量化、指标化程度明确提高,有效推动了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同时,浙江、江苏、上海、湖北、重庆等省份还参照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机制和标准,全面启动了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形成了文化部门层层推动创建、全国各地积极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