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规定》共3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一条是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同时,《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冲突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难题、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务实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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