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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学者:两岸律师交流便利经贸 助力司法互助

2010年10月12日 10:5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核心提示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后,随之而来的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建立,其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法域的冲突与先行整合涉及到规则统一、价值整合与法律适用机制协调互为表里的三个问题,而律师特有的法律职业属性、社会性、民间性及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必将在两岸经贸交往和司法互助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010年9月15日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经司法部批准正式公布。《实施办法》对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将有利于台胞、台企得到更加便捷、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这既是福建省惠台措施之一,也是两岸法律服务界加强交流、促进合作的重要内容。这些措施为两岸律师的进一步交流提供了诸多可能和更大的空间。

  按照海峡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规定,海峡两岸应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6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争端解决程序的建立必然涉及法律问题,法域冲突与先行整合涉及到规则统一、价值整合与法律适用机制协调互为表里的三个问题,而律师特有的法律职业属性、社会性、民间性及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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