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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律人探讨弥补法律盲区便利两岸经贸往来

2010年09月28日 11:0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这两天在厦门举办的海峡律师论坛上,来自两岸的律师、学者就针对ECFA背景下,两岸经贸往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盲区进行深入探讨。台商找人借款合伙去大陆投资,合伙人如何请求大陆公司提供营运盈亏的证据?两岸都是使用印章代替签名,印章极易雕刻,如何辨真伪?诸如此类,两岸法律人从各自专才领域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弥补两岸法律在对接上面的不足。 

 

  “陆商投资”需尽快规范

  针对炙手可热的 “两岸投资与金融法律服务”议题,来自台湾名阳法律事务所的刘阳明律师,深入分析了当下陆资赴台的主要类型,“第一波,清一色是大陆的航空公司,它们以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入台,主要是从事一些票务方面的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单纯。第二波,主要是以餐饮业为主,像小肥羊这样的大陆企业到台湾开设分店。第三波,则会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目标,相中台湾的机电业、电子业,通过掌握股权来掌握技术。”随着大陆企业在台的商业活动愈加深入,难免会发生商业纠纷,进而衍生诉讼或仲裁,然而两岸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未来如何援引法律、法规,是一个莫大的挑战。”刘阳明指出,别的不说,单单说陆商在台的身份界定就有很大空白。目前,台湾的法律,对此的界定很让人疑惑。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4款中,对于“大陆地区人民”的定义是“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仅限于 “自然人”,未及于“法人”,倘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设立新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这些公司法人如衍生法律事件,究竟要适用何种法律,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刘阳明律师说,“陆资在台新设立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不同的种类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个个都是问题,这些争议在不久的将来势必发生,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对于相关法令是否有配套措施,恐已是当务之急,建议应该立即‘修法’或做出相关法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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