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文强的从轻情节不足以减轻刑罚
针对文强的量刑问题,公诉人表示,文强虽然有主动交待情节,但与其犯罪严重程度相比,不足以减轻刑罚。
他说,文强的犯罪行为符合死刑适用情节。自1996年至2009年的13年间,文强受贿140余次,涉及25个单位和个人,合计1211万元,在最疯狂的2004年,受贿达390万,“日进万金”。文强收钱不论对象,下属和犯罪分子的钱都收;不管金额,从1000元人民币到25万元美元,一律笑纳;不管地点,办公室和公众场所都收。
公诉人认为,文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破坏了执法公信力,辜负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期待。
他举例说,王天伦团伙强买强卖,垄断市场,46人联名向公安局举报,文强收受贿赂后,阻挠正常的办案程序,沦为罪恶的保护伞,致使被抓获的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后仍然被取保候审。
他透露,“黑帮头目”王小军也曾供述说,因为文强,自己对公安的印象很不好,“出了事可以花钱摆平”。
公诉人指出,文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他公然结交岳宁等人,进行权钱交易,甚至接受性服务,由人民卫士沦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他说,文强严重破坏公安队伍建设,收受多名下属的钱财,破坏了选拔的公正性,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力曾供述,自己曾听说和文强关系好的、送了钱的就可以得到提拔,提拔不是靠“德能勤绩”,而是看是否向文强送钱。
此外,文强长期在政法部门担任要职,却在13年里执法犯法,大肆敛财,为犯罪行为保驾护航,生活腐化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