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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生死辩 一审判处死刑是否过重成最大焦点

时间:2010-05-15 09:5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天(14日)22时许,“文强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结束。在历时约12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文强被一审判处死刑是否量刑过重成为最大的争辩焦点。

  今天(14日)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合计用时约8.5个小时,其中,文强进行了约100分钟的自我辩护。检方发表出庭意见用时约3个小时。文强强奸罪部分的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将于5月15日不公开审理,因此文强今天没有发表外界极为关注的最后陈述。

  辩方:文强罪不至死,应反对打击受贿扩大化

  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认为,文强有诸多从轻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他罪不至死”。

  杨矿生认为,文强的受贿金额与其他因受贿判处死刑的案例相比,数量较低;文强为他人牟利的比例小,多数受贿未为他人牟利;文强为他人牟利,都是正常利益,合乎规定,提供帮助都符合条件;对不合要求的请托都予以明确拒绝;受贿中,大部分与其职务无关;受贿未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没有因为受贿造成物质财产损失;所收钱财全部收回;文强还主动交待了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材料,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受贿600多万元,占受贿总额的50%左右。

  杨矿生表示,文强给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未达到造成“极大损害”的程度:文强收下属的钱财总额为200余万元,在受贿总额中的比例较小,且公安局党委提拔了几百人,而文强帮忙的人较少;文强提拔调整的人都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他没主动向其他党委成员和政治部打招呼。

  文强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宣东表示,本案一审存在不妥之处,在文字内容上有不够准确的地方;同一个请托事项,在不同的受贿事实中都有表述。

  他说,对受贿罪的定罪要准确,“应该反对打击受贿扩大化”。

  宣东认为,受贿分索取性和收取性,收取性如果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能认定为受贿。而且该请托事项应该是现实的,不应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他说,比如,商人曾维才上世纪90年代就和文强熟识,送了7次钱,只有一个请托事项,应该具体分析,这1个请托事项是不是7次送钱共同的请托事项。

  宣东分析文强的案件认为,其受贿分三种类型,一是人事干部问题,共20件,但都经过了政治部及局党委的研究,符合正当程序;二是过问案件,但文强作为常务副局长,过问案件仅3起;三是关照相关单位,他要求公安部门加大经办力度,并没有大错,公安部门出面协调房地产公司的工程电价,实际危害并不大,“根据目前的证据,看不出文强的行为,对公安队伍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宣东说。

  宣东还希望,法庭对文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情节给予相当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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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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