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日电(记者江国成)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缓解看病贵难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日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记者就定价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文件的要求,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基本药物具体价格的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种共307种(类)。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且我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这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提价的品种“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保障供应,满足临床需要”。这次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都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已相对低廉。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方面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具体原则: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充分考虑当前中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国家加大了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他说,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在市场中的实际交易价格,不仅与企业产品品牌、质量相关,还与购销双方的交易方式、购销数量,货款回收时间等因素密切相关。市场实际价格的形成情况复杂,与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现象。
这位负责人表示,政府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生产出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
他认为,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后,价格总水平降低,会对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群众不用再支付原来需要承担的15%加价部分。同时,国家还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明显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这些措施会使得广大群众在享受质量更好的服务及药品同时,实际负担进一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