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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投保协议》充分体现两岸特色

2012年08月10日 08:0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海协会与海基会负责人9日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投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解读,称其在具备投资协议一般内容的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

  该负责人表示,《投保协议》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要素和内容。《投保协议》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十八个条款,包括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等。在《投保协议》的附件部分,对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指出,《投保协议》在具备投资协议一般内容的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有效保护。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资保护协定的体例设置相应条款,体现投资保护的传统内容;另一方面注重两岸现实需要,增强《投保协议》的可操作性,针对投资者经第三地投资、人身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符合两岸特色的灵活处理和适当安排。

  ——双向促进。大陆资本赴台投资自2009年6月启动至今,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投保协议》尽可能体现了相互促进投资的原则,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减少限制。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5条规定,《投保协议》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投资待遇、投资便利化、减少投资限制等条款,真正体现促进双向投资的目的。(记者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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