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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保协议加强对两岸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2年08月10日 08:0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协议加强了对两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协议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根据协议,两岸应确保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对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

  协议规定,除非符合基于公共利益、依照一方规定及正当程序、非歧视性且非任意性等条件,一方不得对对方投资者在该方的投资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协议规定,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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