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协议及附件确立了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
根据协议,两岸投资者如发生投资争端,可采取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由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投资工作小组设立的投资争端协处机制等方式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投资补偿争端,可由投资者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根据协议,商事争议的当事双方可选择两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如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两岸的仲裁机构,在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解决争议。
协议附件规定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