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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案三审判决 陈水扁判10年吴淑珍8年

2012年12月20日 16:2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0日消息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对陈水扁和吴淑珍的二次金改案进行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收取国泰蔡宏图3亿元(新台币,下同)部分,被依职务上收贿罪改判陈水扁10年,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1亿元定谳。吴淑珍被判8年,褫夺公权7年,并科罚金8千万元定谳。

  据台湾媒体报道,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被控在二次金改期间,向有意成立金控公司的国泰蔡家与元大马家收贿5亿元,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判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案经上诉三审,法院今天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收取国泰蔡宏图3亿元部分,被依职务上收贿罪改判陈水扁10年,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1亿元定谳。吴淑珍被判8年,褫夺公权7年,并科罚金8千万元定谳。

  陈水扁吴淑珍执行刑期将另由检方向法院声请订合并执行期。至于陈水扁吴淑珍向元大马家收受2亿元部分,以及陈致中夫妇帮忙洗钱部分,则发回法院更审。(中国台湾网 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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