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院”裁定吴淑珍数罪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800万元。(图片来自台湾“今日新闻网”)
中国台湾网11月5日消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今日发布新闻稿称,陈水扁夫人吴淑珍数罪并罚,合议庭在今日裁定,吴淑珍因犯各罪所处之主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9年零2个月,并科罚金1亿5800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新闻稿指出,吴淑珍6案分别是2003年8月共同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络有期徒刑11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2004年4月共同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5佰万元;洗钱防制法有期徒刑1年2月(已减为有期徒刑7月);教唆伪证有期徒刑1年6月(已减为有期徒刑9月);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于主管事物图利罪(南港展览馆)有期徒刑9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洗钱防制法(龙潭购地洗钱)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
经裁定后,吴淑珍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8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中国台湾网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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