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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社论:重判陈水扁案理由 藉领导人职务牟利

2011年10月14日 10:57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14日消息 台湾《联合报》社论指出,台湾岛内“二次金改”案审判逆转,彻底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议庭审的无罪见解,认定陈水扁向金融界索贿是藉领导人职务上受贿,故将陈水扁夫妇及相关人员以“贪污罪”判处重刑。 

  《联合报》社论指出: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却“以权生钱,将领导人职务上行为作为牟利工具,强行向台湾财团索贿”,其行为“背弃民意,莫此为甚”。加之吴淑珍大肆受贿,让陈水扁住处宛如金融交易中心。以上皆是台湾百姓透过审判共见的情形,其实也是周占春大体认定的事实;但周占春竟能判为无罪,今幸有二审予以匡正。

  社论指出,台湾高法认为,只要领导人的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连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就算是职务上行为。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更进一步指出,历经七次修法,台湾地区领导人职权不断扩大;且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期间,就扁家四大弊案之中的龙潭购地案、陈敏熏案,接受电视台专访时自己也表示,对于台湾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实质决定权。因此,二次金改当然为陈水扁职务影响力所及,陈水扁藉此索贿、受贿,当然是职务上行为。

  最后社论称,台湾高院判决之后,陈水扁有权上诉,因此距判决确定还有一段长路要走。(中国台湾网 张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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