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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两案有罪定谳 台检方称收到判决将发监执行

2010年11月11日 22:3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11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判决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在龙潭购地等案有罪定谳。报道称,检方将待收到判决后,再将陈水扁由看守所移至监狱;吴淑珍的律师表示,吴淑珍的身体状况符合监狱拒收的条件。

  台湾“最高法院”今天在龙潭购地案,陈水扁、吴淑珍各判11年定谳;前101董事长陈敏薰人事案,陈水扁、吴淑珍各判8年定谳,未来将由台湾“高院”订出合并执行刑度。至于公务机要费、南港展览馆案,台湾“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院”更审。

  台北地检署执行科主任检察官戴东丽表示,将待收到判决卷证后,由执行科发出指挥书,将陈水扁发监执行,至于已定居高雄的吴淑珍,必要时会嘱托高雄检方代为执行。

  至于吴淑珍,吴淑珍的律师林志忠说,她的身体状况明显符合“监狱行刑法”中,监狱拒绝收监的要件,先前诉讼期间已提出多项资料,执行检察官或监狱未来均可调阅参考。根据“监狱行刑法”第11条规定,受刑人在入监服刑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如果受刑人有衰老、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就应拒绝收监;遭拒绝收监的受刑人,则应由检察官斟酌,送交医院、监护人或其他适当处所。

  岛内法界人士指出,以吴淑珍身体状况,应很难脱离有看护照顾的生活,不论是让吴淑珍入监服刑或收容于医院或其他处所,届时均需由司法机关支付医疗、看护等费用。(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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