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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正规定 被告可请求延后深夜出庭应讯

2009年06月12日 21:1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6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为了避免被告在深夜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还要出庭应讯,台“立法院”会议三读通过了刑事诉讼规定及刑事诉讼规定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自明年起被告可以请求在晚间11点后召开的羁押庭,延后到隔日的8点以后再进行,法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

  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规定所产生的状况,检察官在日间向法院提出被告的羁押声请,偶有延宕至深夜处理的情形,导致被告必须在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下漏夜应讯,“立法院”会议12号三读通过了刑事诉讼规定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另外,同案中也明定,检察官可命受缓起诉处分的被告,或易服劳动者,向该管检查署指定的相关机构、小区或其它符合公益目的的机构或团体,提供40到240小时的义务劳务。(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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