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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泰英确定入狱却提“不合法上诉” 台检方促驳回

2008年07月03日 21:5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与李登辉关系密切的前国民党投管会主委、台湾“中华开发公司”前董事长刘泰英因新瑞都案,被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应执行5年10个月有期徒刑,刘泰英被控公益侵占的部分虽仍可上诉,但背信罪的1年10个月刑期则已定谳。台北地检署发现刘泰英明知不能上诉却还上诉,担心刘泰英借机拖延入监时间,将促“高院”尽速驳回,让刘泰英发监执行。

  刘泰英所涉桥头宝公司背信案,是他指示国民党所营事业光华公司、汉洋公司各投资1亿元(新台币,下同),成立桥头宝公司,与伟成公司缔约购卖坐落高雄县桥头乡厂房及基地,再以预付土地款名义,收取3700万元佣金,被控背信。

  背信部分,刘泰英被高院判刑1年10个月,依相关规定,背信罪被告不得上诉第三审,只有检方可视案情有无判决违误,有上诉权利。但刘泰英背信罪部分,检方在6月26日的最后期限也未再提上诉,因此刘泰英被判刑1年10个月的背信案定谳。

  但台北地检署执行科主任刘承武日前发函台湾“高等法院”询问本案相关进展时,“高院”却函复表示,因刘泰英就背信罪的部分提起上诉,因此还无法请北检发监执行。

  刘承武表示,过去就有判刑定谳的经济罪犯故意提出“不合法上诉”,借机拖延时间外逃,显然刘泰英方面也想如法炮制,检方已提醒“高院”注意,希望法官尽速将刘泰英的“不合法上诉”驳回,检方将待法院驳回刘泰英上诉、收到相关卷宗后,一周内派专人送达入监执行通知书,将刘泰英发监执行。(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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