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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出台资产封存新规 剑指篡改帐簿等违法行为

2011年06月03日 22:05: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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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今日在其网站发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新规明确,被审计单位正在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新规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新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新规同时对可被封存的资料进行列举式规定:(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审计机关应当对存放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文件柜、保险柜、档案室、库房等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注明审计机关名称、封存日期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