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了《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对信访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法等做出统一规定,全省信访监督工作将更加规范。
据了解,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监督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督促整改的组织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了信访监督的主体、权限、对象和适用范围。信访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其他承办信访件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信访部门实施信访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监督对象实施信访监督。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监督对象实施信访监督,或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监督对象是指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信访监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被监督人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等五个方面。监督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纳入案件调查程序以及监督对象正在被调查的,不得实施信访监督。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信访监督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审慎稳妥、严格保密,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的原则。信访监督主要采取信访告知书、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信访建议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情况通报等方式方法进行,信访举报部门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对象,单独或并用上述监督方式。
《实施办法》对实施信访监督的程序方法、批准权限、时间要求、保守秘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信访监督程序严密、操作严格、实施规范。
省纪委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制定,体现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预防关口前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爱护和挽救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傅占文 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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