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百姓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根据《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该条规定若得以严格执行,将极大地改变中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文化。
大量网民对此表达了不解与质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那国家工作人员呢?——通篇未见相关规定,他们受贿多少才算犯罪?难道‘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
若干围绕这部重要规定的疑问有待进一步解释,本报挑选了网民们集中关注的三大问题,邀请著名刑辩律师、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成勇一一释疑。
问题一:
只罚平民,不管“公仆”?
典型言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合法吗?”
答疑:对“公仆”另有规定在先。
《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张成勇表示,有关部门作出该条规定,明确地释放出了严厉打击商业受贿的信号。事实上,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早有规定,《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刑点同为“5000元”。
他认为,近年来,有关部门始终保持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腐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商业贿赂日益严重,对“非公”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监管不够严格,打击力度不大。在前段时间媒体披露的“疫苗事件”中,便爆出了民营企业的行贿丑闻。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商业贿赂行为都将破坏廉洁、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规制。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