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人耳目,将他人所送现金部分上交单位,部分个人自用。近日,经四川省南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宾县交通局原局长何勇因受贿12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2年,何勇利用担任宜宾县建设环保局局长职务之便,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宜宾县某小区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该公司贿赂6万元。2002年11月至2009年11月,何勇利用担任县交通局长职务之便,为多家中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共计8万元。为掩人耳目,何勇在2008年初和2009年7月收受徐某某、韩某各2万元时,还从中分别拿出1万元交到交通局财务室。
法院认定,何勇收受贿赂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张学东 刘昊 熊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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