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溪市委原副书记李长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长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008年,被告人李长华利用担任贵溪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贵溪市大桥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之便,在工程信息、邀标、直接发包、支付工程款等方面对黄其祥、饶金明、宋春林、付世康、张横龙予以关照,单独和伙同其妻子(另案处理)收受和索取黄其祥、饶金明、宋春林、付世康、张横龙五人财物共计989624.6元人民币,其中,索取黄其祥、饶金明、宋春林、付世康财物共计人民币648244.6元。此外,被告人李长华对其家庭价值2054292.21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长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对家庭价值2054292.21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没有证据证实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也没有证据证明李长华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其他犯罪所得,且差额巨大,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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