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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评估拍卖司法解释遏制“司法腐败”

2011年06月03日 22:10:41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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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随着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规定。同时,因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指导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有效监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泛征求意见 堵塞司法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自起草工作启动以来,在反复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经过多次调研、论证,起草了初稿,并广泛征求了人民法院司法实践部门、专家学者和评估、拍卖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前后修改达数十稿,历经两年制定而成。

  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秉承立法原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问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问题,对异地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等问题。三是监督和制约原则,如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四是利益保护原则,如机构随机选择、保留价征询当事人意见等。

  减少不良因素干扰 评估拍卖归口管理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旨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的目的。”

  防止“暗箱操作” 对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进行监督制约

  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司法解释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规定了名册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应当先期公告。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互相监督,确保名册编制的客观公正。”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第三,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防止滋生司法腐败 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增强评估拍卖透明度

  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预防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媒体到场监督,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 同时,也对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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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