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邹伟、隋笑飞)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刑法第120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对于一些名词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筹集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资助行为,资助恐怖活动是否需以实施具体恐怖活动为条件等,同时考虑到当前国际社会一般均将恐怖融资视为反向洗钱行为,故在本《解释》中一并解决。
王少南表示,《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