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检察建议逐年增多
《规定》 检察建议是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特别是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后,检察建议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成为防止和减少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之一。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0288件,2007年发出检察建议26281件,2008年发出检察建议36371件。
从近几年情况看,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几种情形:一是结合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责任,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二是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就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检察建议;三是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大多数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管理、服务等。
陈国庆介绍说,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实践中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出台。
检察建议不仅仅是指出问题
《规定》 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和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以及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不受级别限制。如认为需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后要跟踪回访
《规定》 检察建议必须以检察院的名义,经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能以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应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制作,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提出的检察建议要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活动,不能脱离检察职能,建议内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发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如果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在事后发现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