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报》11月1日刊文说,台湾教育部近日一纸禁令,把“禁止师生恋”变成了成文规定,主要源于岛内今年2月发布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换言之,“师生恋禁令”成了校园性侵案的预防措施之一。
文章摘编如下:
最近台湾教育部门向各大、中、小学发了一纸“师生恋禁令”,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发展恋爱关系,违反聘约则受到停聘或解聘等处分。一直以来,社会舆论虽然不太赞成师生恋,认为会影响学生的学业,但鲜有“政府”部门把此“禁忌”上升为“禁令”。为何台湾教育部要白纸黑字地“三令五申”,个中原因值得探究。
每一个经历过校园生活的人对“师生恋”都不会感到陌生,上课时看着英俊的男老师或漂亮的女老师,青春期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难免想入非非。不过,多数人仅停留在“暗恋”的阶段。至于一些老师和学生在种种因缘际会之下陷入了“相恋”的泥淖而难以自拔,则几乎都会受到身边人的批评:家长认为,青少年在求学时期,应以学业为重,恋爱无可避免地令他们分心,加之青少年无论在生理,还是在心理上,都还未具备谈恋爱的成熟条件;学校则认为,老师与学生拍拖,是违反了“身正为范”的师德要求。因此,“禁止师生恋”是广大校园的不成文规定。但学校一般对此保持低调,毕竟是男女感情事,非“棍棒”所能解决。
台湾教育部门近日一纸禁令,把“禁止师生恋”变成了成文规定,主要源于岛内今年2月发布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换言之,“师生恋禁令”成了校园性侵案的预防措施之一。岛内校园近年的性侵和性骚扰案有上升的趋势,崇高的课堂竟变成“狼师猎艳”的场所。光是去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师被检举有性侵和性骚扰等不法行为,经深入调查后发现,当中不少案件的源头便是“师生恋”。在上月的一件女学生遭男老师强奸的案子中,涉案男老师竟辩称与被害人是师生恋,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并出示女学生传给他“我好爱你”、“我好想你”的内容暧昧简讯为证。但法官认为,就算两人是情侣,也不能认定当天女学生是自愿行为,仍判定男老师罪名成立。
此外,有学校为避免“校丑外扬”而对“狼师”采取姑息态度,令更多学生受害。据统计,2005年至今,在有性侵和性骚扰不法行为的老师中,有近一半人没有受到校方的实时解聘,而要到事态不可收拾之后才被炒鱿鱼。
其实,台湾已有相关法律保护青少年。例如,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性交、猥亵行为者,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又如,即使征得未满20岁男女的同意,使其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并脱离家庭或其它监督权人的监督者,亦构成刑法中“和诱罪”。台湾的教育部门进一步明文禁止师生恋,显然是为了防止涉案老师动辄以师生恋或两情相悦作为脱罪的借口。
对于涉世未深的广大学子来说,师生恋似乎是浪漫而美好的,不过,倘若遇上披着羊皮的“狼师”,则“美梦”顿成陷阱,学子们不可不防啊。
[责任编辑: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