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3日三读通过“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将2006年底前“特别费除罪化”。台检方特侦组侦办中的111件“特别费”案将在法令公布后签结,法院审理中的案件也将依法免刑。
据报道,“立法院”会议3日上午三读通过的“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明订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
台检方特侦组主任陈宏达指出,已着手整理侦办中的“特别费”案,若符合“会计法”第99条之1要件者,将于马英九公布法令实施后,依法不予诉追,予以签结。
据特侦组统计,侦办中的“特别费”案尚有143件,其中有32件的被告被控涉案期间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或同时跨越两个时期。这些被告有些还是现职官员。
陈宏达表示,原则上会将符合这次修法要件的111件“特别费”案签结,跨期的案件将等全案侦查告一段落后再一并侦结。
此外,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的“特别费”案,包括吕秀莲、游锡堃、前“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前“法务部长”施茂林、前“教育部长”杜正胜、前“内政部长”李逸洋、前“考选部长”林嘉诚、前“铨叙部长”朱武献等人及相关幕僚。
台湾法界人士指出,“会计法”修法、公布后,法院对于审理中的案件,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4款规定“犯罪后法律已废止其刑罚”情形,谕知免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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