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与家人沉浸在婚礼的幸福之中,却不料被父母“熟人”哄骗带走弃之河边…随着江苏7岁女童遇害案的告破,一边是女童一家的无尽悲痛与社会大众的愤恨惋惜,另一边等待罪犯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人民网10月9日)
据警方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此前并没有过犯罪记录,也不存在心理疾病和精神问题,而是临时起意造成犯罪。“临时起意”并不能代表事情发生的偶然性,近期发生的儿童遭遇意外伤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综合来看,悲剧的酿成绝不单单是罪犯碰巧作案、儿童碰巧遇害那么简单,而是罪犯自我道德底线的模糊,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作案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伤害;是家长对子女生命安全问题的轻视,一时疏忽造成终生后悔的悲剧;是未成年儿童安全意识体系的空缺,接受到的安全教育过于空泛和口号化,在面临危险时不能辨别和应对。“不管人类自认为多么高明,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始终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要真正避免伤害,就应正视问题,防患于未然,莫让教育落与伤害之后。
一是对儿童的生命安全要教育到位。未成年儿童在无人监管时缺少思考,大多情况都容易被外界事物所左右,自我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因此自护能力亟待提高。所谓自护能力,是一种自我保护的综合能力,是指自身在可能受到外部事件伤害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避免自身受到伤害的能力。所以不能仅限于授予儿童自护知识这样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还应定期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习等多形式多平台来着力培养未成年儿童的自我保护与安全求助能力。对于城市的独生子女和农村的留守儿童应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寓教于乐。
二是对监护人的责任监督要教育到位。无论是从血肉亲情的道德层面还是从第一监护人的法律层面来讲,父母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子女的安危,但又常常因为自身精力不足或看管不严等因素忽视了对儿童的基本日常教育。希望多起儿童遇害案的发生能够引起家长对儿童生命安全问题的重视,也呼吁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学习与思考,勤于施教,乐于施教,善于施教,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正确行使监护人肩负的监督权力。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家庭监督的制度约束和法律保护。
三是对社会的法律与道德并行要教育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在1991年就拟定实行了,但更多的人没有从法律意义的角度去对待,也就出现了罪犯在作案前的不以为然和事发后的懊悔无奈。当前看待儿童受害事件不能仅仅只从伦理道德来讨论和约束,法律网的日益健全与缜密为伤害的避免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当社会戾气与正能量并存的时候,根除戾气,弘扬正能量,法律与道德的并行刻不容缓。(中国台湾网网友: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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