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烟草广告在新媒体上“发扬光大”

时间:2013-05-23 14:04   来源:中国台湾网

  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5月21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召开交流会称,烟草业通过新媒体营销卷烟诱导青少年吸烟,而新媒体营销烟草是法律监管“盲区”。(5月22日 人民网)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烟草行业在想方设法给赤裸裸的广告打掩护,利用国内现有法律的漏洞,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大做广告营销,由于新媒体传播的快速、广泛、可复制性强等特点,此类烟草营销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尤为深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中国烟草业营销无孔不入,目前国家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还很宽泛,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同样在广告法第十八条中,并没有对烟草新媒体营销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许多烟草公司打了“擦边球”。同时,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法规与《公约》的要求还有明显的差距。这样的差距对烟草广告实际是“关上了一扇门,同时又打开了一扇窗”,为“变脸”烟草广告大开方便之门。

  笔者认为,烟草企业采用新媒体营销争夺受众、诱导消费,凸显我国烟草广告制度的缺陷。尽管《广告法》明令禁止任何企业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变脸”烟草广告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围绕着“利益”这根指挥棒。生产烟草的企业都有着丰厚的利润,他们有实力也希望借助新媒体来扩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新媒体广告准入门槛较低,还缺少应有的监管制度,这就使得烟草业便于通过新媒体来发布这些“变脸”的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制度的缺陷,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控烟需求。为了广泛有效禁止烟草广告,应当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十八条,履行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条款,严加禁止在所有媒体尤其是各种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营销。同时,行政部门应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遏制烟草业的“变脸”营销行为。

  眼看要到5月31世界无烟日了,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以笔者呼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一定要想方设法杜绝烟草广告在新媒体上的“发扬光大”。(中国台湾网网友 袁宝)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