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站住,包打开我看看是啥东西?”前天上午,郑州的刘先生和朋友当街被3名警察要求检查其电脑包,并要求刘先生证明电脑确为其所有,刘先生感觉隐私权受到侵犯。对此,相关律师表示,警察可以在公共场合检查私人物品,但尺度掌握不好就有侵犯隐私之嫌。(5月6日《大河报》)
执行公务的民警当街检查行人的物品并不违法,但需要出示证件,更需要迅速解决。但正如刘先生的遭遇一样,派出所的言论却是有权是形迹可疑的人搜查。一个“形迹可疑”可谓漏洞百出,这无疑会让人想起在“文革”中一切,民警对于那些深夜在街头的人盘查不已,好像在这个时间点出没就是不安分的人一样。王小波在其作品中有颇多着墨,夜晚出来有可能是坏分子,但只要不犯法就是安全的人,对这样的“形迹可疑”的人进行盘查,无疑就是有罪推定的延续。
尽管,警察有权力在公共场所进行物品所有权印证,但在对含有个人隐私物品进行印证时,警察须先出示证件,不能对有实质性内容的物品进行检查,比如检查电脑,警察一旦打开文件夹,浏览文档或图片等实质性信息时,就涉嫌侵犯被检查人的隐私权。所以说,警察的权力不能侵入公民的隐私权利中去。如何掌握这个边界乃是一个问题,比如盘查是警察的权力,而如何才能保证不侵犯隐私呢?这又是一个度的问题。而所谓的“形迹可疑”更是一个明显带着有罪推定的假设,是公权力侵犯隐私权埋下了隐患。
可以说,公权力诸如警察的盘查权到底如何掌握这个度很重要,犹如一个自由裁量一样。有的人将其视作一种权力,看见所谓的“形迹可疑”的人就进行随意盘查,那就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权利。让公权力的领域处于阳光透明的状态,让公民权利处于受保护的状态才是一个正常社会应该有的状态。否则,一旦“形迹可疑”就要进行盘查就走向了事件的相反的一面去。因为“形迹可疑”是标准很模糊,最容易给权力的泛滥留下“死角”,更可怕的是“形迹可疑”是一个很随意的概念,没有确定的标准。其中的度完全依靠警察自己掌握,这一点就显得很不可靠。(中国台湾网网友 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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