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还有多少人权可言?

时间:2010-06-04 14:5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听台湾政客总把“人权”挂嘴边,彰显台湾百姓可以选举、集会、言论自由等人权特质,就以为台湾是一自由民主的“人权地带”,那我要问:人权的实质真的就是这吗?台湾,你真的有人权,人人皆平等、自由、享有一样的人权吗?

  

  查所谓“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也就是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等等。

  而台湾在这些“人权”的运作上又怎样呢?

  安全的权力上,意见相左,党派间(有时蓝绿间)时常发生斗殴、诽谤、不分是非只分蓝绿的族群冲突。特别是在两岸一些很好的交流往来活动之际,这种不安定的暴力行为是不是有悖人权之实质?

  自由的权利上,虽明文规定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在红衫军倒扁期,是不是被各级政府的路权、不允许(我说的是南部绿营执政的几个县市)、反制(架设铁马)给剥夺了部分权力呢?

  说到政治的权力,现台湾有谁敢说自己是“中国人“?红帽子、黑帽子随便扣,这与希特勒执政期的纳粹屠杀犹太人有何区别?

  而在诉讼的权利上,这所谓的“人权”更是凸显着有理没钱莫进来:官者(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可以装病十七次不出庭,藐视法庭到这种地步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官者(陈水扁)本人贪赃枉法天理昭昭,至今还定不下他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再就是三一九枪击案中的陈义雄,及扁案中逃往美国的黄芳彦……司法办案如果都是这般地看人定罪,诉讼权利上的人权何在?

  在这,我特别想强调的是平等的权利,诸如大陆女子嫁台湾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大陆学生入台求学案一次次被民进党籍民代在“立法院”杯葛,还有大陆劳工不得入台抢生意……一个地方,凡冠以“大陆”二字的“产品”都要受歧视性的对待,这地方说它很人权,是不是很滑稽、可笑?扪心自问:你这种思维意识,人权在哪?
                 
  简单这么一说,大到意识形态,台湾的“人权”光怪陆离,五味杂陈;而小到前几天的台中枪击案中那四位警察的人权,我不知台湾的政客,你们有没想过这些警察也是人,他们也有他们的人权及最最起码的生命权?看电视画面所感觉,若他们喝茶不是上岗值勤,身上又没有枪械,遇突发事件躲躲子弹趴地上又何方?更何况生命权是第一位的,它远比人权要高许多——台湾的政客为达己之目的无视他人的生命权,恶吵这些警察的渎职,我以为其用心险恶,是践踏人权。由此让我不得不想:台湾,即便你是一言论很自由的地方,但你政治人格上的“威权”“暴力”始终无法让我将你与正常的“人权”链接。(网友:单福山)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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