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幼师真的“寻恤滋事”了吗?

时间:2012-10-29 15:03   来源:中国台湾网

  浙江温岭一家名为“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老师颜艳红,幼师毕业,算是专业对口了。但是这位老师因为虐童而臭名远扬。公众一关注,后果很严重,温岭市公安局于10月2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颜艳红予以刑事拘留。(10月27日 《中国青年报》)

  身为教师,却用各种“新奇”的招式虐待儿童来取乐,幼师拎着孩子的双耳将之提起,不管是因为孩子犯错才受到体罚也好,还是由于个别幼师心里变态所致,如果孩子的家长看到自己的儿女遭受到如此的虐待,谁还敢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天使”幼师的怀抱中看护呢?人民不得不对“教师”这个职业产生质疑,这样的事情发生多了,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就会变成和“白衣天使”们一样,让人们感到恐惧。

  虽然人们恐惧教师和医生,但生活中又离不开他们。当局曾经尝试过利用制度和道德建设来缓解医患关系,但是“黑心”天使却肆无忌惮,因没收到红包就将产妇肛门缝死。“体罚”、“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让“师生关系”也即将进入“医患关系”的怪圈之中。

  有人说,应该利用法律来严惩这些黑心的医生和教师,温岭市公安局做得好!我们承认幼师虐待儿童的行为性质十分的恶劣,也是社会绝对无法容忍的,但是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颜艳红予以刑事拘留却是欠妥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知,要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而本案中幼师虐童仅发生在幼儿园内,纵然是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还有待讨论),也不可能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所以,温岭市公安局以这个罪名拘留颜艳红是欠妥的。

  那么,颜艳红的行为到底是违反了那些法律,应该以什么样的罪名来拘留她呢?对于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很多法律都有所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有禁止体罚的规定。但是对于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最终还得依靠《刑法》来惩治。可是,我国《刑法》至今为止,并没有规定“虐童”的罪名,所以严格的说我国并没有虐童罪。有人提议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惩治这个幼师,可是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要对他人的伤害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而从本案已知的事实中看,该名幼师的新奇玩法大多是伤害孩子自尊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所以也很难定故意伤害罪。

  颜艳红的行为伤害了孩子的自尊,那么温岭市公安局可以依据涉嫌侮辱他人犯罪或者虐待罪来拘留颜艳红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侮辱罪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必须由本人或者未成年的监护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无权管辖。

  综上所述,温岭市公安局拘留颜艳红的行为本意是好的,也体现出执法为民的意识,但是做法上却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当然,我也觉得颜艳红的行为是很恶劣的,如果在西方法治国家肯定会受到《刑法》严厉的惩罚。然而,我国《刑法》在立法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依据《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安机关并无权利逮捕颜艳红。如果要追究颜艳红的法律责任,则应该由其父母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放纵颜艳红的虐童行为,公安机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乱用公权力的行为影响更为深远一些。如果权力机关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行使公权力,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公权力的受害者,作为公民我们的基本人权就很难获得保障。所以,在西方国家,政府往往被视为人民的最大敌人。为此,西方国家有着严格的程序法,将政府的公权力限制在人民可监控范围内,规范在法律设定的程序之中,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都可能被撤销,任何违法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中国台湾网网友 王太拓 )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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