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不该沦为“论文造假”的“炮灰”

时间:2012-07-19 14:18   来源:中国台湾网

  教育部近日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定,论文造假者,学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学位。同时,对指导老师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7月17日 中国网)

  学术论文造假是对学术文凭的不尊重,是对学生学业评估的不负责。若学生为了能“顺利毕业”而做出了购买、剽窃他人学术论文的行为,不仅败坏了自身的学术道德,也侵害了被抄袭者的著作权益。因此,对论文造假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用一篇造假论文来牵连导师一生的执教前途,对导师而言是否有欠公允?

  一名优秀的导师,必然是教学经验丰富、桃李满天下,尤其在如今连续近十年扩招的高校,一名导师带上百名学生亦属平常。试想优秀导师们该如何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即保证正常的授课,又能保证上百篇论文保质保量、毫无虚假?导师毕竟不是搜索引擎,就算是百篇论文篇篇过目,也难保不会有漏网之鱼,若稍有遗漏,就会“乌纱不保”,这必然使导师们为过手论文真假的不确定而处于时刻“心惊胆战”的状态中。试想导师们若整日为论文心怀忐忑,又怎能安心育人。

  《办法》中规定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无疑是让无辜的导师为论文造假“买单”。从教育高层来看,他们认为导师会因为处罚条例而把好论文造假这一关,只要看住导师就会守住缺口;就学生而言,他们会对论文造假产生侥幸心理,存在“反正一篇假论文丢给导师,没通过就重新修改,通过了责任就一起扛着”的不负责态度。如此看来,论文造假的卡控就全然落到了导师的身上,沉重的论文辨伪压力和“有遗漏将受处罚”的规定将会成为导师们带来巨大的精神负担。

  对于学术论文造假问题,教育部应从改革学术体制这一源头抓起,应从制度上动脑筋、想问题、定对策,而不是一味的打假、盲目的惩罚。教师的责任在于教书育人,是在思想上树立学生正确的学术观,并在言行上做表率作用,这是在道德层面上应尽的责任。而《办法》中规定导师要因其万千弟子中一员的过失而受到可能影响日后教书生涯的处罚,就不免有些封建社会“诛连九族”的意味,让人心忧。(中国台湾网网友 王春晓)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