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伦敦奥运会的落幕,各种盖棺论定式的评价与总结悉数登场,一些人陶醉于金牌带来的荣耀与自豪,一些人回味着体育竞技瞬间的激情与活力,也有一些人为中国队遭遇到的种种不公鸣不平。
竞技以公平为基础,而公平在于规则的执行。起源于古希腊宗教祭祀活动的奥林匹克运动,经过2900多年的曲折发展而成为全世界人民为之魂牵梦绕的体育盛会,产生如此巨大魅力的奥妙就在于:奥运包含的精神不仅是竞技体育挑战人类极限的力量与美,更有相伴百年的创造规则、尊重规则、执行规则、发展规则的文化意蕴。
如同法治一样,规则所蕴含的公平精神并不会自发落地,作为具体执行者的人的因素,本身构成了规则公平性内涵的一部分。由此,规则面前的公平从一开始就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包容个别不公平的前提之上。如同法官作为全社会的最高理性者,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也可能存在失误,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视作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奥运会上,不同肤色、不同性别、不同国籍的运动员之所以能够同台竞技,前提也是对裁判执行规则的总体性认可与尊重。
例如,国人备感不公的陈一冰吊环比赛,在实体结果上或许存在不公的事实,但从程序规则而言,这种并无明显违背规则的结果,构成了体育规则精神的一部分。按照国际体联有关规定,体操运动员可以对自己的分数提出申诉,但只能就D分(即难度分)提出异议,而不能对E分(即完成分)提出异议。规则凸显了裁判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有时会酿造出不公平的苦果,却能够在更宏观的层面上为体育竞技提供基本的秩序保障。
除了在执行中存在偏差,规则还可能因为自身的漏洞而被人利用。例如本届奥运会上,在中国羽毛球运动员因“消极比赛”受罚的当天,场地自行车男子团体竞速赛场,英国运动员菲利普·辛德斯在预赛第一个弯道滑倒,为位置不好的同伴赢得重新出发的机会。国际自行车联盟规定,“选手出发第一个半圈内如果发生机械故障或者摔倒,比赛重新发车”。这一规则原本是为了防止意外和增加比赛的观赏性,但可能被辛德斯利用了:英国人获得第二次机会,他们把握住了这次机会闯入决赛,并在决赛中获得金牌。
因为规则本身所包含的不公平因素,为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1984年国际奥委会在前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个在国际体育界扮演最高法院角色的救济系统,已多次展示了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成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规则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规则精神既包含了对规则的批评建议和对裁判的申辩质疑,也包含了改变旧规则、创造新规则的努力。稍显遗憾的是,中国队在遭遇处罚后放弃了向羽联申诉的机会,恰如有人所言,世人或许错过了一个可以载入史册的裁决,“因为它不一定关乎技术规则,更多的涉及到体育精神和运动员的道德义务。”虽然中国代表队也多次申诉,但却少有成功案例。据称,澳大利亚奥委会指派两名奥运会申诉顾问,美国奥委会向运动员提供了有过奥运会申诉经验的律师名单,而在中国代表团名单中,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这说明我们在奥运会的赛场上,还缺乏对规则精神的理解与守护。
中国对于奥运的贡献,绝非金牌数量所激发出的自豪感,而是如何站在更公平的立场上,通过积极的参与去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公平竞争的原则,去改变、创造新的体育竞技规则体系,去推动奥运在“更快更高更强”的口号下实现人类更公平的秩序理想。(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