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非遗二字热得烫手。非遗甚至成了一种时尚,由国家舞台到“非遗一条街”直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广告,非遗已经随处可见。这并无不对,至少让人们意识到它的存在以及重要。
从社会转型期非遗面临消亡而必须保护的角度看,我们似乎已经建立起一个貌似完整的保护体系。人大通过了《非遗法》;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数量高达7000项,各级政府都有了非遗家底;不少科研单位和大学设立了非遗研究项目,并能获得来自多方面的科研基金的支持;重要非遗项目和代表性的非遗传承人可以得到国家的专项补贴;不少地方还修建了非遗博物馆,甚至有的非遗进入了当地的中小学课堂。非遗何患之有?
但是,如果我们真正深入到民间到非遗之中,以冷静的科学的文化的眼光审视,从它历史文化的原真性,现在时的真实境况,再放眼它的今后与未来,问题并非小小,而是大大。
其原因有五。
首先来自非遗载体的大量瓦解。我国的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是农耕社会,历史的源头在村落,今天所说的非遗多半散落在村落。在当前迅猛异常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随着大地山川无所不在的拆村并村,原生的村落正在急速消减;近十年我国村落(自然村)以每年近9万个的速度消失,以村落为载体的非遗随之灰飞烟灭。去年春节我们在杨柳青南乡三十六村抢救那些马上就要被推土机推平的画乡时,亲历了那些古老而丰厚的文化积淀转瞬间化为乌有。
其次是原有生活方式的改变加剧了村落的解体。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致使村落空巢化。进城农民受到耳目一新的城市文化的冲击,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对自己固有的生活文化乃至村落的放弃。文化的主人一旦放弃自己的文化,这是谁也没办法的。
三是传承人的老化。目前国家级代表性非遗传承人大多在70岁以上,甚至更老。他们是农耕时代最后一代保持历史原真的传承者,但他们多数孤老无助,后继乏人;人亡歌息,时有出现。最近3个月同乐高跷老会就有两位技艺高超的老者去世,他们身后留下的空白无以填补。非遗的本质是生命性的,即活态的;一旦失去活态,便不再是非遗。
关于传承人令人担忧的另一个情况是,众多传承人为了生计与财路,大多带着技艺背井离乡,到市场活跃的城市与旅游景点卖艺谋生。这样一来,他们就与自己原有的文化土壤分开。他们身怀的技艺与文化,在异地的旅游景点里只能叫人看个新奇,却没有心灵的认同。文化一旦失去了原有的根基,地域的文化一旦离开自己的地域——非遗就像断线的风筝,其命运的不确定性便愈来愈强。
四是非遗缺乏科学保护。绝大部分非遗只有一份当年申遗使用的材料,并没有详备的文化档案。特别是非遗积淀在传承者(无论是个人、家族还是村民集体)心灵的记忆和身体的技艺中,这些重要的活着的无形的遗产,需要充分的口述与音像的存录,但这些工作各地基本没有做,也就是说非遗是缺乏档案的。
非遗原是人们一种代代相传的生活文化。在社会突然转型时,人们不大可能从历史高度认识到它的遗产意义。传承者也不大可能认识到自己跳的舞、唱的歌、画的画,具有宝贵的历史、民俗、地域、审美等价值。时代需要专家学者站到非遗的第一线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助其传承。在日本、韩国这些在国际上被认可为非遗保护较好的国家,每项非遗都有不少专家进行精心的跟踪性的研究,一对一地想方设法,使其保存并传衍。但我们大多数非遗的周围是看不见专家的。
作为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主体——政府,应当邀请和组织专家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我国现今不少大学都建立了遗产研究所与中心,有志这方面工作的年轻学子愈来愈多,但政府部门很少从大学聘用这方面的人才,反倒是从事遗产学研究的学生毕业后求职困难;一边是人才匮乏,一边是没有用武之地,大学的人才培养与非遗实际的需要中间没有桥梁。究其原故,是政府部门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有限。非遗保护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与专业性,倘若单凭政府非专业的行政处置,则必有悖文化规律;执行力愈大,副作用反而愈大。
五是不容回避的是,当初申遗的动机往往与政绩挂钩。本来在列入遗产名录——即确定为历史文化财富之后,保护工作应该真正地开始;但实际情况是,申遗成功,政绩完成,放在一边很少再管;往往只是在张扬文化保护成果时,搬出来热热闹闹表演一番。非遗成了一种“表演秀”。应该承认,非遗是很少科学管理与监督的。因而,在频频发生的各种非遗遭到破坏的事件中,《非遗法》很少被派上用场,我真担心当年花了那么大成本、费了那么多心血制定的《非遗法》最后成了一纸空文。《非遗法》到底谁应用、谁执行?
同时,被列入国家和地方名录的非遗,很自然被视为生利发财的资源。于是,对非遗的开发远远热过对它的保护,商业关注远远过于文化关注。
开发这个概念是绝对不能使用在文化遗产上的。国际上对文化遗产使用的概念是保护和利用。利用是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但利用的主要目的是发挥遗产良性的文化作用和精神影响。而开发是粗鄙的态度和做法,目的是用遗产赚大钱,单一地将其作为生财的工具,文化遗产一旦进入开发,即要遵循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规律,从而被扭曲、改造、甚至被“动手术”,使其面目全非或形存实亡。这是非遗当前面临的最大破坏。
所以说,尽管我们的非遗保护体系看似日趋完善,但其濒危与消亡的速度并未放缓。
政府行为是必不可少的,如法律和名录的建立健全,然而更需要的是科学的管理、保护、执行与监督。所谓科学,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性质与规律行事。那就要政府依靠与采用各方面的优势与力量,使保护体系更加科学化,否则政府行为最后成为一种形式,而全社会对非遗自觉的关爱还没有形成。因此,我们仍为非遗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