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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案重判的司法正义反思

2011年10月14日 09:31: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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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扁家二次金改弊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彻底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议庭的无罪见解,认定陈水扁向金融界索贿乃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上受贿,将陈水扁夫妇及相关人员以贪污罪判处重刑。 

  台湾《联合报》今日针对此事发表社论指出,在这段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决大转弯,见解大转折。两个审级的见解,何者与多数司法人员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贴近一般民众的常识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

  社论摘编如下:

  二审判决指出: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期间,却“以权生钱,将职务上行为作为牟利工具,换取财团金钱之支付”,“背弃民意,莫此为甚”。在论及吴淑珍时则说:“与企业主私相来往,操弄权势,失所分际,且收受企业给款,亿来亿去……,一时台湾地区领导人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以上皆是岛内民众透过审判共见的情状,其实亦是周占春大体认定之事实;但周占春竟能判为无罪,今幸有二审予以匡正。

  周占春的判决见解,认为“二次金改”非列举之职权,所收5亿(新台币,下同)巨款全部是政治献金,而认定领导人拿钱非职务上行为,不能治以贪污罪;如此脱离现实的判决一出,岛内哗然。但不久之后,“最高法院”另就扁家4大弊案作出判决,关于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上行为,采取了与周占春截然不同的见解,当时已可预见二次金改弊案上诉至二审,周占春的见解必遭推翻。

  台湾“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皆认为,只要领导人的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关连性,实质上为该职务影响力所及,就算是职务上行为。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期间,就扁家4大弊案之中的龙潭购地案、陈敏熏案,接受电视台专访时,自己也表示,台湾地区领导人对于台湾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各部会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实质决定权。因此,二次金改当然为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影响力所及,陈水扁借此索贿、受贿,当然是职务上行为。

  周占春另一个脱离实际的看法,是将陈水扁向蔡宏图和元大马家索取的共计5亿元巨款,全部都认定是政治献金。但“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陈水扁与蔡宏图于2003年5月间就达成期约贿赂的协议;之后,陈水扁以其职务上行为协助“国泰金控”合并世华银行,再于2003年9月,2004年10月,2005年9月,各向蔡宏图要求并收受各1亿元贿赂,两次由马永成前往蔡宏图住处取款,一次由蔡镇宇持往台湾地区领导人官邸交付吴淑珍。这3亿元与陈水扁职务上行为具对价关系,陈水扁辩称蔡宏图所交付之3亿元系政治献金,不足采信。

  至于元大马家的部分,判决指出,杜丽萍将吴淑珍索讨2亿元贿款之意转达予马志玲、马维建、马维辰等人,马志玲当场曾脱口而出“这简直是在敲竹杠”;但马家仍决定给付,以换得扁家的协助,合并复华。因此,“高等法院”认为,政治献金的说词根本不可采信。

  岛内“高院”判处陈水扁贪污、洗钱等共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科1亿8000万元罚金,贪污所得5亿元应追缴没收。吴淑珍也就共犯元大马家部分判处11年,并科1亿200万元罚金,与陈水扁连带追缴没收2亿元。其它一干人犯当然也各判刑。不过,陈水扁固将长期服刑,但吴淑珍判多少刑都是白判,且追缴扁家的钱恐怕也不会顺利;因此,法院虽判重刑,实质上能执行的部分不多,只能算是召告民众,宣示正义。

  台湾“高院”判决之后,陈水扁有权上诉,因此距判决确定还有一段长路要走。只是在这段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决大转弯,见解大转折。两个审级的见解,何者与多数司法人员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贴近一般民众的常识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但转折的过程,仍然带来社会的争议和纷扰,模糊了是非的标准和价值的判断。就此而言,我们恳切期望,未来众所瞩目的官箴大案,皆能表现出公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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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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