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公务机要费”案更一审完毕,上周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和吴淑珍夫妇贪污罪名不成立。由于全案出现大逆转,岛内各界无不议论纷纷。
香港《大公报》29日刊载评论指出,“公务机要费”案是扁家一众弊案中最先曝光、最受关注的案子。早在2006年检调机关就以贪污“公务机要费”的罪嫌起诉吴淑珍,而陈水扁则因有台湾地区领导人任内免予被司法调查的“豁免权”作保护伞,直到2008年5月卸任后才被特侦组起诉。2009年9月一审宣判,扁珍贪污金额超过1亿元(新台币,下同),加上伪造文书等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去年6月二审高等法院则认定扁珍贪污的金额只1400多万元,刑期降至20年有期徒刑,但检辩双方均不服,继续上诉。最高法院也认定高等法院的判决有自相矛盾的之疑,遂发回高等法院再审。结果这回高等法院的法官则认为扁珍在“公务机要费”案中的贪污金额为零。
从“公务机要费”案的三次审判来看,贪污金额显然是最大的争议点。评论分析,根据岛内相关规定,“公务机要费”的使用者是台湾地区领导人,当中款项全须“因公支出”,换言之,如果有人把“公务机要费”放进自己的口袋,则属侵占公款,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一审和二审都认为“公务机要费”已沦为扁家的私人提款机。一审判决书更详细列出扁家以大量私人发票报销“公务机要费”的明细表,当中包括陈水扁的早餐,吴淑珍买零食,扁女陈幸妤夫妇的生活花费,扁子陈致中的婚礼费用、买书、买内衣裤、超速罚单,扁孙赵翊安喝的牛奶、赵翊廷的零食等等,都以“公务机要费”核销。而二审对扁家所报销的一些项目则从宽认定,认为扁家豢养犬只“哈尼”、“勇哥”的费用、扁的理发费、治装费,乃至电蚊拍、蚊香、鱼饵等官邸杂支,与领导人执行职务“非全然无关”。
尽管一审和二审对扁家的贪污金额存有分歧,但对于扁家以私人发票报销公款的行为已属贪污,则是有共识的。但更一审以扁用于“机密外交”的总金额达1亿3000多万元,高于检方检控扁家的1亿400多万元贪污款,而认定扁已将“公务机要费”全部因公使用完毕,似乎颇受争议。关键在于扁所提供的21项“机密外交”是否属实。尤其是扁在一审庭讯时曾亲口承认编造“南线专案”,就更令人质疑扁方证据的可信性。此外,更一审也认定扁珍以犒赏清册、不实发票报销“公务机要费”。其实,扁珍为什么要伪造文书?除了侵占“公务机要费”,恐怕难有其它解释。而更一审的法官只判定伪造文书罪,而撤销贪污罪,等于是得出了“有贪污行为却无贪污金额”的自相矛盾的结论。
岛内坊间有一句揶揄台湾司法机关的话:一审重判,二审轻判,三审猪脚面线(无罪释放)。评论最后感慨,没想到,如今这句话应验在了“公务机要费”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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