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机要费”案、洗钱案及南港展览馆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日前宣判出现大逆转。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28日发表社评指出,陈水扁及吴淑珍刑度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令人不仅错愕,更觉荒谬。陈水扁执政8年,从公库诈领公帑,吴淑珍则向财团索贿,不法所得何只数十亿元?法官一方面谴责陈水扁,一方面却又认定使用非法手段侵吞公帑不算贪污,这种前后矛盾的作法,若说不是替陈水扁开脱,其谁能信?
全文摘编如下:
“公务机要费”案、洗钱案及南港展览馆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日前宣判出现大逆转,相关人犯所有的刑度和罚金都大幅减轻,尤其是认定陈水扁及吴淑珍在“公务机要费”中不构成贪污,刑度因而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令人不仅错愕,更觉荒谬。
陈水扁涉及多案,其中最受外界瞩目的就是“公务机要费”案。2006年爆发贵妇团帮吴淑珍搜集发票案,其后又查出扁家开销及子女的若干支出都用公务费支付,一审认定扁、珍贪污上亿元(新台币,下同),两人都判无期徒刑;二审采信陈水扁所提出的部分机密工作支出,改判两人20年徒刑;日前的更一审则判决扁、珍无罪,只有拿假发票及伪造犒赏清册,依伪造文书罪轻判。
按照合议庭的说法,扁、珍以不实发票报支,甚或直接侵占下属保管的现金等,金额为1亿400万元;而扁任内的犒赏、秘密“外交”、馈赠等支出金额则为1亿3300余万元,支出大于取得,扁8年任内所领取的公务费已因行使职权全部依法支用完毕,主观上没有不法意图,客观上也未取得不法财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比较一、二审与更一审判决的差异,主要是一审法官认为陈水扁所谓的“秘密外交”支出或属虚假,或者根本用的是“公务机要费”以外的公帑,同时,诈取得来的“公务机要费”,大量用于扁家私人支出,所以完全不采信陈水扁的证词;二审则将一审所认定的扁家私人支出大为缩减,甚至狗饲料、狗美容都一律从宽认定为因公支出,但还是确认扁、珍以非法手段侵吞公帑;而更一审则全盘推翻一、二审的认定,全数采信陈水扁所提出的证据。
显而易见,合议庭援引支出大于所得的“大水库理论”判决无罪,是将“公务机要费”视同“特别费”来处理。这两者虽然在性质上看来相似,但在本质上差别很大。“公务机要费”的用支有明文规定及严格限制,使用伪造文件或以不实发票核销,不只违反“公务机要费”相关规定,也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诈取公共财物罪”,如何可以用被告并无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免其罪?
其次,陈水扁有无贪污?可以拿事实验证。例如陈水扁已承认南线专案纯属虚构,他到各个单位视察的犒赏,也经常由各该单位自行垫支,陈水扁则以收据报销“公务机要费”,更一审的法官却对这些视若无睹,认定机密外交都是有凭有据。更可笑的是,法官居然还认定陈水扁私自将“公务机要费”保留弹性运用,是因为当局没有编列相关预算用于机密外交所致,这种说法完全与事实不符,因为任何“机密外交”,当局都会支应,绝对不用领导人私下扣钱,法官却听信陈水扁的一面之词。
再者,纵令支出大于取得,也不能免除其贪污诈财的事实,因为陈水扁执政8年,从公库诈领公帑,吴淑珍则向财团索贿,不法所得何只数十亿元?难道如此就可以证明扁、珍在主观上无犯意,在客观上无犯行?
总之,我们认为更一审法官对于所有不利于陈水扁的证据,一律不予采信;而对陈水扁为己狡辩的说词则又照单全收;一方面谴责陈水扁“事前未督导家人守法,事中背弃人民托付与期待,事后毫无担当”,一方面却又认定使用非法手段侵吞公帑不算贪污,这种前后矛盾的作法,若说不是替陈水扁开脱,其谁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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