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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侵吞机要费是私用 不算贪污?

2011年09月19日 11:02: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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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公务机要费案,台湾高级法院更改一审判贪污部分无罪,目前台湾特侦组已提起上诉。  

  台湾《联合报》18日发表社论指出,台湾法院更改一审判决无罪的主要论据是“大水库”理论。法官似乎故意忽略了陈水扁吴淑珍侵吞来的一亿多元(新台币,下同)公务机要费,其实是放在不相通的另一个“小水洼”里供私用,根本与“大水库”不相干。如果这样做不是贪污,那真不知道何谓贪污了! 

  社论认为,当初地方法院的判决,就已经详细审查过陈水扁的“大水库”抗辩,并且发现陈水扁吴淑珍侵吞来的一亿多元公务机要费并不在“大水库”里,其实皆进入自家的“小水洼”成为私用,故重判无期徒刑。而且,高级法院判决及台湾“最高法院”发回判决,都没有推翻这基本事实;那么,更改一审判决何以突然转弯?试比较地方法院判决和更改一审判决,即可了解更一审判决惹起争议的原因。 

  首先,不论哪一个前审法院,都认定陈水扁吴淑珍以种种伪造文件、搜集发票等手段,把公务机要费搬运到自家的“小水洼”里。问题是出在更改一审将陈水扁答辩的“秘密外交”支出照单全收,完全不辨真伪,然后就宣布“支出大于收入”,没有贪污。但地方法院判决指出:陈水扁“提出大水库抗辩,随侦查进度,‘秘密外交’支出项目愈讲愈多,前后达五十六项;一查明虚假(例如甲君),就拿出更多项目”;而且“这些项目的时间、金额都和诈领公务机要费的时间、金额不相符合”。地方法院判决也特别指出,在检方开始侦查后,陈水扁吴淑珍曾召集马永成、林德训等人,会商如何作伪证,以虚假“秘密外交”来掩饰犯行。所以,地方法院法官逐一追查每一笔支出的真实性。也就是说,整体而言,地方法院认为陈水扁谎话连篇,不可信。而改审竟没有这种认知。这是两种判决的基本歧异。 

  在个别“秘密外交”的项目的调查认定方面,改审法官罗列各项“秘密外交”支出,如M案、资助郑南榕基金会及施明德基金会、台湾礼敬活动、S案、“公投新宪”大游行、捐助中华文化复兴总会、F案、W案、“民主护台”大游行、L案、J案、清真寺修建、“宪改联盟”、D案……总计二十一项,均加以承认并计算金额为一亿三千多万元。然而,陈水扁前后总共提出了五十六项秘密外交抗辩;改审法官是以什么标准“挑出”这21项认定为真,却未见证明,更未见对其余35项的真伪作出交代。 

  社论指出,地方法院判决则调查认定,除了“M案”一项在公务机要费支出帐上可查,其余若非虚假,就是另有经费来源,根本不是以公务机要费支出。例如,法院调查,陈水扁办公室早已受审计部门通知,公务机要费结余应缴库,如有任何“秘密外交”之需要,仍有充分的时间协调相关机关支应;而所谓“F案”,陈水扁在侦查中就承认是由台湾安全部门以年度预算支应。然而,更审法官竟以“F案”确实存在,就含糊地将之纳入“大水库”,作为陈水扁冲销公务机要费的一部分,但其实这笔款项根本不是出自公务机要费,显见其审判推理之荒谬粗糙。 

  厚达千页以上的历审判决,以社论的篇幅自无法详加比较。但以前述的概览而论,我们可以断言,台湾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以及台湾“最高法院”,与更审判决歧异极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事实调查认定和推理逻辑方面,是否足够细致及是否贴近现实。因此,前审皆发现了陈水扁吴淑珍私用的“小水洼”,但更一审却掉进了连陈水扁都不能自圆其说的“大水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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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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