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罚娼不罚嫖”的规定上周正式画上句点。香港《大公报》今日发表评论分析这个“法规”的不合理性。评论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以“是否意图得利”来作为判案准则,其实并不合理,“罚娼不罚嫖”显然是违反了平等原则。
评论摘编如下:
有人曾笑说,台湾是“嫖客的天堂”,因为当地有一条行之多年的“法规”:在性交易中,只处罚性工作者,而嫖客则“毫发无损”,即俗称的“罚娼不罚嫖”。但这条法规在上周正式画上了句号。岛内民意部门就性交易相关“法规”进行了重大修正,当中一大“亮点”就是,若在非性交易专区从事性交易活动,娼嫖皆罚。而目前尚无县市响应台当局的“号召”设置“红灯区”,换言之,当下只要进行性交易都属不法之举,不论是卖淫者,还是买春者,一律都要按法处罚。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性交易中,有“卖”就必然有“买”,没有嫖客光顾,性工作者又如何完成“买卖”?既然卖淫的一方要受罚,买春的一方也应有“相同待遇”。大陆和港澳地区的法规就如此,但在台湾则不然。据说,台湾在解严前是根据“违警罚法”来取缔与性交易相关的伤风败俗之事,当时的规定是“娼嫖均罚”,但上世纪80年代末台湾解严后,台湾民意部门便以“社会秩序维护法”取代了“违警罚法”,而新法对于“娼”和“嫖”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从事性交易的性工作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新台币)以下罚款;嫖客则从犯案人摇身变成了证人,通过其自白和指证,供出与性工作者完成“留宿奸宿”的事实,为警方提供指控和处罚性工作者的依据。
也许很多人不明白,何以“社会秩序维护法”会对嫖客另眼相看?原来该法是以有没有意图得利来作为处罚标准。性工作者通过提供性服务来赚取“肉金”,毫无疑问是属于“意图得利”,至于嫖客,是付钱者,没有“得利”。此外,警方认为“不罚嫖”有利于破案。因为倘若“娼嫖皆罚”,那双方都不愿供认是性交易,但如果嫖妓不犯法,嫖客也就没有了顾虑,而愿意承认买春。虽然也有恩客出于义气而不愿作证,但只要警方使出“通知你家人来协助查证”时,就都不得不吐出实情。
除了卖淫案,警方在办其它风化案时也遵循“罚娼不罚嫖”的原则。岛内一些“槟榔西施”为了提高业绩,以“买100、摸2粒”方式,让买槟榔者抚摸胸部。警方认为,“槟榔西施”透过出卖肉体得利,触犯了妨害风化罪,至于摸胸的男客,只列为证人,可全身而退。
“社会秩序维护法”以“是否意图得利”来作为判案准则,其实并不合理。嫖客不是没有“得利”,只是他的“利”不能以物质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性工作者的“利”则表现为钞票,成为“活生生”的罪证。若按此原则,在毒品交易中,应只有贩毒者有罪,因其赚取了大量钞票,而吸毒者是付钱的一方,没有“得利”,不应判罪。但事实上,吸毒者亦并非没有“得利”,只是其精神上的满足不能物化而作为呈堂证物。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吸毒和贩毒均违法。但在性交易中,警方和法庭却以另一套相反的原则定罪,显然是自相矛盾。
再者,根据岛内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法律须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实质平等,不能有差别待遇。而“罚娼不罚嫖”显然是违反了平等原则。所以,“大法官会议”在两年前就作出了“罚娼不罚嫖”是“违宪”的裁决。而两年后的今天,民意部门终于修正了相关规定。这条不公平的法则也就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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