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近日发布规定,各县市可设立“性专区”,舆论反应热烈。台湾《联合报》7日发表社论指出,这个“法令”谁也不讨好的原因在于: “性工作是否等同为性剥削”、“性工作除罪是否等同于赞同性产业”的争议,不断在台湾社会纠结与对立。社论直言:不能将“性专区”作为锯箭法,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镞才是问题所在。
社论摘编如下:
岛内民意部门赶在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条文因“违宪”即将失效的最后一天,火速表决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版“性交易专区”的修正条文,规定各县市可设立“性专区”,但专区外娼嫖皆罚,以取代“违宪”的“旧法”。马英九候在办公室,立即签署公告,总算赶在最后一刻解决了“空窗期”的尴尬难题。
但是,这费时两年端出来的“新法令”,可谓完全违反了大法官解释当初保障底层性工作者的精神。
事情可从两年前的大法官“释宪”说起。两名宜兰地院法官为不断遭逮、受罚的弱势老妓向大法官声请“释宪”,接着大法官会议宣告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罚娼不罚嫖”条文违宪、应于两年后失效。大法官认为,“罚娼不罚嫖”除了在法律上对娼与嫖两造有差别待遇之外,从事性交易的女性通常为经济弱势,罚娼将使其经济处境更加困窘,明显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的平等原则。
行政主管部门前负责人刘兆玄曾开明地宣示,要“呼应性工作者人权要求……原则上除罪、除罚化”。在民间,因“性工作权合法化”主张而分裂的妇女团体也达成“不罚娼”的立场共识。到了今年7月,修法期限在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效管理、适度开放”的政策指示后,行政主管部门推出“性专区”构想,于是演变为“娼、嫖皆罚”、“特区除外”的修法。但是,问题在于,“性专区”却无设立的时间表;既无专区,即一律不能除罪。对这样的结果,不知两年前同情底层性工作者的大法官们做何感想?
新法在形式上是开明地推出“性专区”构想,承认性交易的人性需求,在专区内娼嫖不罚,似是“有条件地、区域性地”将性工作除罪化;但实情则是,将管理性产业的烫手山芋丢给地方,各县市首长在第一时间的回应却是忙不迭宣示“永不设立性专区”以示清白。由此看来,性工作政策由中央丢到地方,由法律问题又变成地方上的道德拉锯战,地方政府将责任推给“民意”与“社会共识”,结果就形成“专区难设、娼嫖皆禁”的现实,竟与两年前大法官解释保障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新法令”的法律效果是:在性专区出现之前,社会的性道德管制已退回到“娼嫖皆罚”的反人性与反人权的时代。不禁令人好奇,21世纪台湾第一个“依法取缔”的嫖客将落在哪个县市、又会是何等背景与面貌?
行政与民意主管部门对于性工作管理的立场如此左支右绌,两年时间竟修出了一个“谁都讨好不了”的条文,根本原因在于“性工作是否等同为性剥削”、“性工作除罪是否等同于赞同性产业”的争议,不断在台湾社会纠结与对立。民间没有共识,谁都不想捅马蜂窝,面对修法期限,行政主管部门与民意部门也只好联手打混仗。
从14年前台北市废公娼而引爆的妓权抗争开始,当局拿“学者专家研究看看”作为实际作为的挡箭牌,性工作除罪化其实是其中最大共识。由经验也可得知,管制愈严格,性产业及“人蛇集团”对性工作者的剥削也愈严重,性工作者的处境将更为艰难。
“性专区”的立法意旨,至少承认性交易是人性所不能禁、社会所不能免;因此,就法理言,地方政府若不能设“性专区”,其实可视为对人性及人权的维护不周。也就是说,有了“性专区”,容或可对区外行为处罚;若无“性专区”,那其实可说是当局的失职失能,则岂能处罚人民?
不能将“性专区”作为锯箭法,毕竟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镞才是问题所在,而不能只是切去外头的箭羽了事。此法在法理上不通,在实务上难行,必须另谋良策。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