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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动新闻”论台湾有线电视节目内容

2009年12月04日 14: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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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动新闻”膻色腥内容引发强烈民怨,不仅妇团抗议,台北市政府立即开罚,主管单位也决定将对有关色情、暴力类的动画多管道全面拦截,此一问题仍在延烧中。台湾《新生报》4日社论指出,事实上台湾有线或无线传播网存在的问题更是不胜计数,主管单位或惧于言论自由或因本身的懈怠可说放任至今。

  台湾订有“有线广播电视法”以及施行细则,也有“广播电视法”及其施行细则。对广告、节目的管理均有详细规范,然而几乎均抱持一种“不告不理”态度,鲜少采取主动,此次“动新闻”之处理便是“被动”下的一个例子。今天台湾的有线电视普及城乡,收视户必须付费收看,但观众的收视权益却无任何保障。

  此种不对等例子可说不胜枚举,以付费言,收视户超过缴款期即可能面临剪线断讯命运,要申请重接又必须付出新的装机费用。但无线台因本身原因造成的断讯以及收视中断等情形,收视户只能望着白茫茫电视空兴叹,根本得不到一丝一毫补偿。广告播放的状况,观众更是像被催眠般强迫输入,虽然有规定“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每一节目播送总时间六分之一”,但超过此一比例节目不在少数,却不见主管单位劝导或开罚。

  社论表示,最严重情形则是已有愈来愈多的有线台,以节目方式播出,也有主持人,内容却全是卖药广告,例如健身补品等等,节目有时长达一个小时,且有时会在不同频道重复播出,观众根本没有选择余地。有条文规定“单则广告时间超过三分钟或广告以节目型态播送者,应于播送画面上标示广告二字”,但几乎所有类此节目均未标示,更不要说“应明显可辨识,并于广告开始时全程迭印”的要求,然而主管单位也充耳不闻至今。即使相关法规中并未具体规定以节目型态播出的广告时间长短,但收视户既然付费收看频道,总不宜以过长时间播放此种“变身广告”。更严重的则是这类广告并未送审,一旦药品有问题谁来负责?

  如以节目内容言,虽然触犯过于暴力、色情禁忌的内容并不多,但仍有不少值得检讨处。例如影片及自制节目重复播出太过于密集,有些影片一周有重播二、三次者。自制的现场节目,竟有一年播放过,一年后再播放者。若干节目也许为了节省制作费,已大量出现谈话性节目,如果重视内容品质,使观众获益也罢。现在有些谈话节目邀请的几乎是固定对象,可以由她(或他)论及自己私生活、夫妇闺房之乐甚至彼此不能公布于众的癖好。这类内容除了满足部分人士对所谓“明星”的好奇心理外,实在谈不上什么内涵,观众久而必生厌,明星主动公布自己隐私,使人不再有神秘感,终将得不偿失。这与海外影星们千方百计保护隐私,可说形成强烈对比。

  社论最后表示,台湾在民主化过程中,对于各项自由的渴望十分强烈,因此有关部分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均以不干犯自由为前提,这项原则乐于支持。但自由权一旦侵犯或影响到别人,就应自我节制或加管理,“动新闻”便是一例。因此NCC对有线台播出内容实有关注必要。

[责任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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