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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桦“杀人未遂”被传讯羞辱了谁?

2014年08月01日 10:09: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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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当局“行政院长”江宜桦近日被台北地院传唤,他应讯的罪名是“杀人未遂”。缘由是3月24日台湾警方奉命驱离占领“行政院”的学生和群众,江宜桦因为位于行政指挥链前端,被当成“杀人罪”的被告侦办。

  台湾《联合报》8月1日发表评论指出,很明显的,这是一群亲绿律师代替被驱离者提出的自诉案件,意在恫吓及抹黑台当局的公权力行使者。遗憾的是,如此明显的政治动机,法官竟也配合行事,用司法权来扭曲行政权。更令人不解的是,江宜桦也以“尊重司法”亲自出庭,面对自己“杀人未遂”的罪名。

  驱离占领“行政院”的学生,目的在保护官署并维持行政体系的正常运作,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自是必要之举。至于警方在驱离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过当暴力,导致群众不必要的伤害,当然也是值得追究的事。但是,把警察“恢复秩序”和“杀人”画上等号,甚至把矛头指向“行政院长”,未免无限上纲。

  以往,一些高层官员也常成为民众自诉案之被告,但由于许多明显与案情无关,法官通常不传唤他们出庭。这次的占领驱离案,只因占领的是“行政院”,群众在驱离冲突中受伤,台当局“行政院长”和警政首长就要遭到“杀人罪”的指控;那么,未来社会发生脱序事件,谁愿负起指挥之责?警察又如何行使公权力?

  评论说,江宜桦声称接受侦讯是“尊重司法”,此话听来庄严,却未免老调僵化;不由律师代理或亲自说明立场,更显得一副默认之状。看在民众眼里,“马王政争”以来首长频频接受侦讯,彷佛台当局一再自认理屈,形象已矮了一截。试想,对手那方把司法当成玩物,不告白不告,学生甚至悍拒警方约谈;而这方,堂堂“院长”却将应讯当成“美德”,自认是“杀人罪”凶嫌。台湾政治荏弱,难道是社会角色倒错所致?

同样地,《中国时报》也发表评论说,关于此案,“行政院长”及3位警政首长则可不必到庭。

  首先,本件“杀人未遂”自诉案,涉有不符合诉讼要件。自诉人及代理律师却未能在所提呈证据中,具体指出:“行政院长”及3位警政首长,如何与执行驱离的警察,涉有“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而应成立杀人共同正犯”?抑且,自诉人并未追诉执勤警察,又如何可以“跳跃式的自诉‘行政院长’及‘警政首长’”?自诉人等显系在欠缺共犯证据而仍蓄意利用自诉达到“羞辱行政院长及警政首长的目的”。本案根本不具备提起自诉的法定要件;法院即不应传讯4位被告。

  其次,台湾相关法规规定检察官应就犯罪事实负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的审判庭只能够就自诉代理律师已经提出附卷的犯罪证据,践行调查与辩论而已;反之,自诉庭法官不能另就自诉卷宗内所不存在的证物,越俎代庖的代替自诉人再去“行文政府机关调取公文书”;抑或以“传讯官员做为证人”而进行证据调查。

  因此,台北地院行文“警政”单位要求调阅或查扣“323攻占行政院驱离现场纪录”或“行政院对警政机关下命执行驱离的公文或电话纪录”云云,均属违背刑事诉讼法制而构成无效。被告可以提出异议。

  台湾学运人士一再对外表明:“323学运自诉案”就是要给予马当局及台湾警政机关一个“羞辱性的司法教训”。依据上述表述,台北地院的法官固不应先行传讯4位被告;4位被告亦可不必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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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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