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海峡时评

陈水扁的“社会文化罪”更甚于贪污罪

2009年09月21日 09:08:00  来源:
字号:    

  陈水扁曾在一审宣判前夕发表“庭外答辩文”,自称只是犯了“社会文化罪”,并谓“就司法而言,我是无罪的”。台湾《联合报》19日社论对此指出,陈水扁案确实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司法,一是社会文化;且后者的影响远甚于前者。

  社论说,陈水扁所说的“社会文化罪”,是指他们夫妻的涉案行为,如政商金钱关系及夫妇之间的联结,皆是“社会/文化”上习以为常之事;容或可议,也只是社会或文化上惯见的罪愆而已,不足兴师问罪。因此,陈水扁说,就司法而言他无罪。

  此说不值一驳。以政商金钱关系言,如龙潭购地案中,扁珍夫妇趁辜成允濒临破产之危,动用“总统会议”为贪污敛财的工具;这难道只是“社会文化罪”?另以夫妇的行为联结言,陈水扁为协助及掩护吴淑珍诈取机要费,竟然伙同马永成等七度伪造“犒赏清册”,这难道也只是“社会文化罪”?详究陈水扁案首波五案,无一不是故意及恶意的犯法行为,怎能说“就司法而言,我是无罪的”?

  扁珍所犯当然是极为严重的刑事罪,但若以“社会文化罪”这个概念而言,扁珍的罪孽其实更加深重,其影响犹甚于刑事罪。此处所论的“社会文化罪”当然与陈水扁所说是另一层次。

  社论指出,陈水扁不只是“犯贪污罪”而已,其所作所为更是对社会价值与道德文化无以复加的戕害摧残,这正是“社会文化罪”。譬如,贪污罪,以龙潭购地案言,“只是”使台湾虚耗百亿公币“而已”,也“只是”让扁珍诈取了4亿中介费“而已”;但是,这个事件对“总统”这个名器的污染及对“宪政”体制的伤害皆已造成“社会/文化”上难以弥补的重创。这样的“社会文化罪”岂不更甚于贪污罪?
 
  如今,陈水扁的贪污罪可能受到司法的惩治,但他所犯的“社会文化罪”是否应受惩罚?事实却是:陈水扁非但未受社会的与文化的惩罚,反而受到民进党及绿营的力挺,他们非但主张陈水扁在司法上未犯罪,且认为陈水扁在政治上、社会上及文化上仍有其无可替代的正当性。在他们的心目中,陈水扁无罪,不但在司法上无罪,尤其在政治、社会、文化上更无罪;从这样的逻辑反射出来,他们竟而主张:司法有罪,主流社会有罪,主流文化有罪!

  特侦组的陈水扁案起诉书要求法院“予以最严厉的制裁”,现在,扁案宣判,扁珍各处无期徒刑,可谓已是“最严厉的制裁”。众所皆知,特侦组所用“最严厉的制裁”一词并非刑法词汇,而是源出“总统”就职誓词所说“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如今,法院已经宣判,但“国家”的制裁如何?其实,“国家”是一抽象概念,并不具“制裁”的能力;具体的制裁仍看法院,但在“国家”层次,却必须能就陈水扁如此重案,在社会上及文化上建立一个公道与正义的是非标准。

  社论最后说,倘若对陈水扁案这种是非黑白如此分明的罪案,台湾在社会价值及文化道德的判准上仍然分歧对立,甚至撕裂冲突,则台湾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理性精神意义的“国家”。然而,这却是民进党及绿营现在正在做的事,他们正自知自觉地成了陈水扁“社会文化罪”的共同正犯。民进党的不可原谅,正在于此。“国家”不能给陈水扁“最严厉的制裁”,但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却必须共同戮力维护社会上及文化上的根本是非黑白判准。

[责任编辑:赵静]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