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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条例”修正 大陆配偶成“新台湾人”

2009年04月27日 1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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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立法院”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经三读通过后,大陆配偶在台湾工作、继承及请领劳保给付,大部分得以开放。

  台湾《中华日报》26日对此发表社论说,两岸开放后,经由婚姻来台居住的大陆人民与日俱增,但政治上仍有人对大陆具有敌意,因此大陆配偶在台湾仍处于边缘地位,生活、工作受到限制,甚至人权被侵害也时有所闻。如今两岸关系趋向和缓,未来合作空间尤大,现存这些现象自需导正。

  譬如大陆配偶只能有200万元以下的继承权,一家小工厂、一栋房子、一小块土地,价值可能超过200万元数倍、数十倍,陆偶仅能继承其中少数,于情于理皆不合。如此状况,难免引起纠纷,以价值1千万元房屋为例,大陆配偶只能继承200万元,她若无子女,其它继承800万元者,或将房产出售,或付给陆偶200万后成为所有人;那么,她就得迁出,若不从必生争执。

  “两岸条例”修正后,取消200万元上限,未来只要陆配取得在台长期居留权,就有百分之百继承遗产权。有此保障,陆偶和这个家才融为一体。台湾给了陆偶做台湾人的权利,陆偶才能成为正式的台湾人。
 
  此外,“两岸条例”对陆偶来台存在歧视性条款,如入境时“面试”出现侮辱性语言,这些语言即使检察官和法官侦审嫌犯也说不出口,如是待遇,陆偶迭有怨言。该法修正后,陆偶来台将趋于合理化,先是4年“依亲居留”,接着两年“定期居留”,满6年就可取得身份证。未来陆偶只要合法入台,当局就没有歧视和刁难的权力。

  大陆配偶在台不许工作违背人权,也与社会伦理不合,譬如丈夫生病、失业,家庭生计陷入困境,陆偶打零工、做小贩,为家庭经济付出劳力;然而,一旦被告发就得离台,和丈夫、子女分隔两地,许多年后才能见面。法律不违人情,不合人情的法律便是恶法。

  “两岸条例”修正后陆偶与台湾一般人民同样拥有就业权,民进党执意反对,声称将会剥夺台湾人的工作机会。但社论认为,这个说法是不通的,因为台湾是个移民社会,大家在此居住,只有先来与后来的区别,大家一起打拼,台湾有今天的进步与发展,是全体人民的功劳,先来者排斥后来者,这种“沙文式锁国思想”严重阻止台湾再进步的机会。再者,从现况看,台湾固然有人失业,却也有许多工作找不到人做,引进外劳便是应此需要,我们为什么同意工作由外国人来做,却不许自己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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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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