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为解决“特别费”的历史共业问题,在本会期提出了“特别费除罪条例”,但由于媒体评论猛烈批评,基层民众也表不满,因此已于日前撤案。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社评认为,过去“特别费”的制度设计,有如制度陷阱,是应当解决的问题,只是目前提出的时机不对,因此铩羽而归。
为什么说时机不对?新当局好像对各种弊案不闻不问,对照选前那种正气凛然的正义诉求,令许多支持者难以接受。尤其是陈水扁所涉及的贪腐弊案,由于解密问题在“总统府”与法院之间绕来绕去,更让人怀疑,“府方”是否因忌讳清算之名,而不肯积极配合检方。此外,所谓“特别费”在性质上与“公务机要费”有相似之处,法院仍有解释空间,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然有人会怀疑“特别费除罪条例”,是一石两鸟之计,既解决“首长”的问题,也为陈水扁解套埋下了伏笔。
日前又有五位民进党前任“部会首长”因“特别费”贪渎被起诉,更使“特别费除罪条例”的前途雪上加霜。社评指出,贪污不能除罪,但制度杀人的历史共业也应该解决。
从制度面的操作面来看,“特别费”不需单据报销的那一部份,会计单位允许甚或鼓励以汇入“首长”户头的方式办理,这种情况当然让许多“首长”在认知上,认为这是一种实质补贴。前台北市文化局长龙应台局长即为文坦白说出她的认知,而马英九却是因为这一个部份被侯宽仁检察官起诉。基本上,这就是制度的陷阱,也是历史共业,应该一并解决。
其次,制度的问题应该透过制度性的方法来解决,否则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南检的检察官对“特别费”的见解与北检不同,结果同样的情形,南检不起诉许添财,北检却起诉马英九。正义不应该交由命运来决定,因此“特别费除罪条例”实有其必要。
最后,本案牵涉到六千多位的“首长”,如果每一个都要查,那不知要浪费多少的“司法”资源。
综合以上几点理由,社评认为,“特别费”的问题应该从制度性方面来解决。不过,社评也主张,贪污不能除罪。例如像“教育部前部长”杜正胜,许多单据都是私人用途,却谎称送人的礼物,当然不能原谅。还有林嘉诚为家人添购物品也用单据报销,也是贪污。
就制度而言,既然规定需要单据报销,就代表必须是公务支出,否则就像另一部份规定不用单据即可,也不必让秘书人员这么大费周章的粘贴发票了。因此这些官员以家用单据来报销“特别费”,就是贪污,没有任何弹性的解释空间。
社评也表示,反对用机密来掩饰贪腐的作为,因此,“特别费除罪条例”必须明白规定不适用于“公务机要费”。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清廉的当局,不能和稀泥,更不能怕清算的抹黑,一切让证据说话,一切凭法律办事。陈水扁的“公务机要费”案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是政治压倒正义,还是正义战胜政治,就看马当局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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